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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3-21 浏览次数:686

近日,因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发了公众的高度关注。不少网友呼吁实行学校校长与学生共同进餐的制度。而在3月19日由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这一呼吁作出了回应。该规定将于2019年4月1日正式实施。




● 规定要点梳理 ●

1建立集中陪餐制

《规定》要求,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 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还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2用餐信息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还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同时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3学校自营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4食品采购、加工及留样要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 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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