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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06 浏览次数:678


为适应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新要求,保障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质量,规范并加强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2019年11月27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今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出台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两个重要文件。 近期,国务院发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


该《管理办法》是在市场监管新格局下,在长三角区域一市三省中率先出台,与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新要求、市场监管总局有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新规定、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日常工作开展新特点有机结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从五个方面实现对承检机构的严格、规范管理。


一是完善抽样程序要求。


明确了承检机构抽样时要规范使用抽检文书、抽样之后样品贮存、运输的注意事项等要求。

二是强化承检机构的责任。


根据承检机构的违规事项轻重程度,将对承检机构的处理条款细化为责令整改、暂停任务3个月、暂停任务6个月、停止合同期内委托、5年内不再委托、终身不再委托等6个层次。

三是强化对复检机构承担复检任务的约束。


 明确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暂停任务3个月。

四是强化管理考核及结果的应用。


明确承检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下一年度任务安排的重要参考。

五是加大对承检机构工作质量日常考核的力度。


新增对国抽信息系统数据填报规范性和准确性的抽查,细化了能力考核、现场检查、数据抽查、日常考核等举措的实施细则,便于日常操作。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极大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为全面加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来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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