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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6-04 浏览次数:521

2019年11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俗称塑化剂)污染风险,保障食品安全。从2011年台湾的“起云剂”事件到近期的“白酒中塑化剂”事件,塑化剂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倍受关注。本文汇总解析了我国目前对食品中“塑化剂”的相关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

一、塑化剂简介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白酒产品中塑化剂风险评估结果问答》等资料,塑化剂在我国大陆地区一般称为增塑剂。是一类常用的塑料添加剂,主要作用是增加塑料材质的柔软性、延展性和可加工性。可用作塑化剂的物质种类很多,如邻苯二甲酸酯类、脂肪酸酯类、聚酯、环氧酯等。

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使用最普遍的增塑剂,常用的品种有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等。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主要作为增塑剂用于软质聚氯乙烯(pvc)等材料。

1.1食品中塑化剂的来源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资料,食品中“塑化剂”来源比较复杂,且这种物质本身具有易迁移的特性。经过多轮调查排查和深入分析,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接触食品的塑料容器、管道、包装材料和密封材料等迁移入食品;

二是环境中“塑化剂”对食品的影响,如土壤、水中存在的“塑化剂”可能进入食品链影响食品。

塑化剂,不是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不是食品原料,不允许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经过充分安全性评价的塑化剂,可作为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

二、塑化剂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的使用规定

作为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塑化剂,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使用时,需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9685-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和相关增补公告的要求。

2.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塑化剂的使用规定

gb 9685-2016中规定的可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塑化剂主要有6种,分别为: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 、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dap)、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与丙烯酸乙酯和甲基丙烯酸的共聚物、邻苯二羧酸-二-c8~c10支链烷基酯(c9富集)。详细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迁移限量(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最大残留量,见下表1 gb 9685-2016 对塑料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要求。

表1 gb 9685-2016 对塑料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要求


特定迁移限量(sml)

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到与其接触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某种或某类添加剂的最大允许量。

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ml(t)]

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迁移到与其接触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添加剂的最大允许总量。设置sml(t)是为了控制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所迁移的、具有相似化学功能基团或毒性的一类物质,或是某些产物所带来的累积毒理效应和安全风险。

三、塑化剂在食品中相关要求解析

3.1塑化剂不允许直接加入到食品中

2011年5月,原卫生部发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6号),将dehp、dinp和dbp等17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列入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黑名单中。

3.2食品中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限量要求

(1)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塑化剂通用限量要求

2011年6月原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 (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0mg/kg和0.3mg/kg。

(2)香精香料中塑化剂限量的特殊规定

2011年8月原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针对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解释及规定:“食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总含量不超过60mg/kg的,可以允许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

此次针对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单独规定了一个总含量要求,是由于环境污染、包装材料迁移以及香精香料加工浓缩富集工艺等原因,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可能超过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规定的最大残留。

对监督抽查食品用香精香料发现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超过规定最大残留量的,应当进一步追查邻苯二甲酸酯类来源,属于人为添加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如系环境污染、包装材料迁移以及香精香料加工浓缩富集工艺等带入的,应当检测其邻苯二甲酸酯物质总含量(以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共17类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计算)。

(3)白酒中塑化剂限量的建议水平

2014年6月,原卫生部发布了《白酒产品中塑化剂风险评估结果》,2012年12月以来,白酒中塑化剂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的协调下,原卫生部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认为,白酒中dehp和dbp的含量分别在5mg/kg和1mg/kg以下时,对饮酒者的健康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4)油脂类、酒类食品中塑化剂的限值要求

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对油脂类、酒类食品邻苯二甲酸酯类限值要求与之前的公告要求基本一致。明确要求企业生产经营的油脂类、酒类食品,应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塑化剂最大残留量的规定。

《意见》再次明确了油脂类、酒类食品邻苯二甲酸酯类限值要求:白酒和其他蒸馏酒中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含量,分别不高于5 mg/kg和1 mg/kg。油脂类、酒类食品中dehp(白酒、其他蒸馏酒除外)、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dbp(白酒、其他蒸馏酒除外)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 mg/kg、9.0 mg/kg、0.3 mg/kg。

四、企业如何做好食品中塑化剂的污染风险防控

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整合了之前发布的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相关法规及评估结果,在强化对相关生产企业提出要求的同时,也给相关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提供了专业的规范指导。

该《意见》从原辅料管控、食品相关产品管控、生产经营过程防控三个方面来指导企业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污染风险。同时明确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要点。

加强原辅料管控:建立并严格落实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采购的油脂类、酒类食品原辅料,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要开展塑化剂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管控: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基础上,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塑料包装材料、密封垫片等开展塑化剂项目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塑料包装材料、密封垫片等包装油脂类、酒类食品。

加强油脂类、酒类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防控:使用塑料材质的设备设施、管道、垫片、容器、工具等,不得含有塑化剂,避免食品接触污染。应加强贮存、运输、交付、销售等环节控制,防止因贮存温度高、运输交付不当等问题造成塑化剂污染。鼓励企业使用不锈钢材质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工具等。

近些年市场监管部门有加强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食品中塑化剂污染的趋势,重点检查油脂类、酒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塑化剂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严查企业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是否存在塑化剂污染风险。建议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在防控塑化剂污染时,不仅要加强对食品终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残留量的监测,更需要在包装材料、原辅料验收、生产加工设备、贮存运输等环节中加强过程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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